在涉及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纠纷中,法院不得以工程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驳回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的起诉。实际施工人所主张的施工事实及价款,应在实体审理中通过委托鉴定或依照证据规则予以认定。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工程未完成决算审计是否构成法院驳回起诉的合法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理应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受理。实际施工人所主张的施工事实以及对应的价款能否成立,可在案件的实体审理阶段,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予以查明,或依据相关证据规则依法认定后作出相应的判决。
原审法院虽对实际施工人提交的证据组织了质证程序,但最终却以工程审计尚未完成、施工工程量及价款难以确定等理由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起诉,这一做法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
原审法院所持的实际施工人需等待工程审计结束后再行主张权利,方能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观点,同样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本案的裁判意见体现了对实际施工人诉权的严格保护,同时也明确了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司法审查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通过诉讼主张工程款,而工程审计的完成与否并非决定起诉是否成立的法定条件。工程款的结算可以通过委托鉴定、证据规则或其他合法途径查明,法院不应以审计未完成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本案中,高宗友作为实际施工人,虽未与江苏山水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但其主张如果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原审法院以工程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驳回起诉,忽视了实际施工人诉权的独立性及工程款结算的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意见强调了这一点,明确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积极履行司法职能,通过合法途径查明案件事实,而非以审计程序的滞后为由推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再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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