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已付款购买的车位,虽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但可排除银行的强制执行。车位作为住房的必要配套设施,具有保障业主基本居住权益的属性,业主的权利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1. 已付款但未过户的车位,是否属于业主所有?
2. 业主是否可以排除银行对车位的强制执行?
3. 银行对车位的抵押权是否优先于业主的权利?
最高法院认为:
1. 车位权利归属:车位虽未过户,但业主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且对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无过错,因此业主对车位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
2. 排除强制执行:车位作为住房的必要配套设施,具有保障业主基本居住权益的属性。业主的权利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可以排除银行的强制执行。
3. 银行抵押权:银行在设定抵押权时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未发现车位已被业主购买并使用,存在过错。因此,银行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业主的在先权利。
本案明确了业主对已付款但未过户的车位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并可以排除银行的强制执行。这一裁判规则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交易的公平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案的裁判意见体现了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在涉及住房及其必要配套设施时,法院倾向于保护业主的基本居住权益。车位作为住房的必要配套设施,具有保障业主基本居住权益的属性,因此业主的权利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同时,银行在设定抵押权时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一裁判规则不仅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也提醒银行在进行抵押贷款时应更加谨慎,避免因疏忽导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