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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以刑事控告相威胁,迫使债务人签还款承诺,书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

即使债权人以刑事控告相威胁,迫使债务人签署还款承诺书,只要债权人具有正当利益且手段与目的未失衡,还款承诺书仍然有效。

争议焦点

1. 合同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因一方构成合同诈骗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2. 胁迫行为:债权人以刑事控告相威胁,债务人签署的还款承诺书是否有效?

3. 诉讼时效: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如何确定?

4. 损失认定:以何种方式计算债权人因股权出让而遭受的损失?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

1. 合同效力:合同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后,且《股权转让协议》无无效情形,因此合同有效。

2. 胁迫行为:虽然债务人声称受胁迫签署还款承诺书,但债权人因债务人伪造文件而遭受损失,其要求签署承诺书具有正当利益,且未构成手段与目的失衡。因此,还款承诺书有效。

3. 诉讼时效:债权人知悉款项未支付后积极主张权利,存在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效果,因此未超过诉讼时效。

4. 损失认定:应以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款作为损失计算依据,而非公司设备的清算价值。

综上,驳回债务人和资金监管方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债权人具有正当利益且手段与目的未失衡的情况下,即使存在胁迫行为,债务人签署的还款承诺书也具有效力。这有助于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法律评析

本案的裁判意见体现了对合同效力的严格审查,以及对债权人正当利益的保护。合同诈骗行为发生在履行阶段,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而债权人因债务人伪造文件而遭受损失,其要求债务人签署还款承诺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法律不保护恶意利用胁迫手段的行为,但在债权人具有正当利益且手段合理的前提下,应认可还款承诺书的效力。这一裁判意见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合法债权人的权益,同时对债务人也起到了警示作用,避免其滥用合同自由。


文章分类: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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